签订孩子抚养协议后,母亲可否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
兰女士与彭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子。2018年,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双方轮流抚养,每人抚养一个学期(假期开始至下一学期结束),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后兰女士以儿子由其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儿子由其携带抚养。彭先生则认为兰女士要求更改婚生儿子抚养权违反双方协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父母双方围绕对孩子的抚养权而产生的争议,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双方虽在离婚时就抚养权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而该协议是双方根据子女当时的情况达成,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现兰女士以儿子与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且儿子亦愿意与其生活为由诉请求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轮流抚养的约定,因双方生育的儿子已满十周岁,法院经依法询问并征询孩子的意愿,孩子平时由母亲抚养的时间较多,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在由兰女士携带抚养对其并无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尊重孩子本人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婚生儿子由兰女士携带抚养;彭先生于每月10日前支付婚生儿子当月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兰女士和彭先生各负担一半,至婚生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温馨点评:
父母婚姻破裂难以避免地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将影响程度降低,父母双方均应给予子女足够的关心爱护。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而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是否存在为前提,故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法院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兼顾父母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案例来源:“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